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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特困居民看病可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0:46 人民政协报

  本报讯(记者吴若岩)云南省民政厅近日宣布,从即日起云南省将用两年的时间在16个州(市)的28个县(市、区)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之后再用2至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记者从农工党云南省委了解到,这项制度是在采纳省委会提出的提案《关于建立城镇低保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的建议》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工党云南省委会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建立城镇低保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所需资金由省及各级财政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款,多渠道解决;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镇低保家庭中重、特病患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为个人申请,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业、居民(职工)代表民主评议,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救助对象酌情给予医疗费补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根据这些建议,云南省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救助对象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实施意见》提到将昆明市五华区等28个地区作为试点。资金来源主要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还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救助对象要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可以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要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重大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病史材料、领取的医保金额等情况证明。之后,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救助审核,民政部门委托发放救助金。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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