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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注册同名账户 两万元遭盗取储户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1:17 东北新闻网

  假身份证注册同名账户 银行失察 还是商户被骗

  今报讯(记者吴强)储户王丽伟取不出存款2万元,状告建行沈中支行,昨天,此案开庭。

  庭审中,王丽伟认为,钱被取走银行工作失误。而银行称,这是一起诈骗案,与银
行无关。

  同名账户钱被他人取走

  “我是经营化妆品的,10月初,一名男子到店里要买化妆品,临走时,他看了营业执照上的名字。”王女士说,“第二天,那名男子果然来了,说下午打款,单位的主任和会计还要来,还说他们单位在附近一家银行开了账户,让我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称交易时方便。”

  由于王女士急于做成这笔生意,此后的事发生得有些微妙。“后来,男子说他们主任准备在别人家订货,他对主任谎称在我这里交了订金。‘万一我们主任要看你的存折怎么办?’男子下了套。我急于做生意,就自己凑了2万元存进自己的存折,当成对方给我的订金。”

  王女士说,当时她觉得存折是自己的,男子又不知道密码,她没什么不敢往存折里存钱的。

  但10月11日下午,王女士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密码不对。她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却得知钱已被他人取走。而此时,那名男子手机关机了。

  银行工作人员称,有一名外地男子也以王丽伟的名字在银行开了个户。警方查实,那名男子用的是伪造身份证。

  银行失误应赔偿损失

  于是,王女士以银行审查失误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万元存款及利息,医疗费1500元。

  昨天,在法庭上,原告及代理人都认为,“沈中支行没有识别开户人身份证的真伪,使该人用假身份证开具了与原告同名的存折,并取走原告的存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银行没有查出假王丽伟身份证,导致储户财产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

  是诈骗案与银行没关系

  而建行沈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却有不同的理解。

  他称,“银行承认王丽伟的存折确实是在建行沈中支行开具的,她也确实在银行存了两万元钱,但她的钱实际上存在了假王丽伟的存折上。这是原告自己的责任与银行无关。而且,中国银行没有要求银行对储户的身份证进行实质审查,银行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身份证的真伪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辨认。”他认为,王丽伟存折被调换,属于“诈骗案”,与银行无关。昨天,此案没有宣判。 (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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