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规定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不准异地为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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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1:45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从5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省长办公会上获悉,为从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训,严把国有煤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我省拟出台相关规定,不再允许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异地为官、变相为官,以进一步解决变相袒护事故责任人的问题。 “11·27”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东风煤矿主要领导平时疏于安全管理,对井下隐患
在5日举行的省长办公会上,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讨论稿)进行了研究。据了解,“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绝不允许异地为官、变相做官;由于发生死亡事故被吊销矿长资格证的煤矿责任人10年内不准在任何煤矿担任矿长或法人代表”等严惩措施已被列入其中。 此外,为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问题,这一《决定》(讨论稿)中还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开办或参与开办煤矿的;包庇、纵容有违法行为矿井的,一经发现一律先行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针对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违反规定颁发证照和日常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我省也明确提出惩治办法。负责颁发证照部门向不符合发证条件煤矿或矿长颁发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颁发证照部门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