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纲领性新规——汽车修理也要有保质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2:17 云网 | |||||||||||
鼓励成立汽修“大医院” 【新规】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解读】通过鼓励维修经营户实现网络化经营和品牌经营,引导建立机动车维修久远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机动车维修综合性“医院”和专业化“超市”,以满足不同“病号”的要求。《规定》对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了特殊的政策:提出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只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许可时限缩短到5日内,为发展连锁经营消除了政策壁垒。 【背景】据统计,云南汽修已发展成年产值20亿元的大产业,全省汽修企业多达1.6万多户。 维修费要明码标价 【新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解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提醒】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以修订后的《云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作参考,工时单价建议由各州市行业协会制定,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特约维修站及其他需要单独执行工时定额、单价的维修企业,应将工时定额、单价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维修要有保质期 【新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解读】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提醒】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分类许可引导专业化经营 【新规】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4类。 【解读】《规定》强化了设备、设施等硬件要求与维修车型的针对性,并更加注重了技术人员素质等软件建设。 (赵学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