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环球唱片公司状告上海书城等商家侵权获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3:0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12月4日消息(记者杨静 通讯员梁宗)上海书城、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因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侵权MP3光盘被香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告到上海市二中院。日前,该院一审判决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世纪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新疆电子出版社停止侵害环球公司对陈晓东演唱的《比我幸福》、李克勤的《一生不变》两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至1万元不等。上海书城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4年10月,环球公司发现上海书城销售的芝麻开门《一人一首成名曲》MP3光盘中有陈晓东演唱的《比我幸福》和李克勤的《一生不变》两首歌曲,这两首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为环球公司享有。为此,环球公司以五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发行、销售包含上述歌曲的MP3光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查明,环球公司制作的CD与被控侵权光盘中涉案歌曲的演唱者、曲目、曲调等均相同。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上述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权。而涉案光盘的制作商世纪中天公司 却未能举证证明其制作行为已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院认为,环球公司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作为制作《一人一首成名曲》光盘的世纪中天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侵权光盘,其行为构成侵权;新疆电子出版社和天宝公司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尽合理审查或验证义务, 均存有过错;而正普公司除销售侵权光盘外,还直接参与了该光盘外包装的制作,其行为不同于一般销售商的转销售行为,也构成侵权。

  由于上述四被告分别实施了制作、出版、复制、发行侵权光盘的行为,且各被告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其行为共同导致了侵权光盘的产生,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由于上海书城能举证说明销售涉案光盘具有合法来源,其只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光盘的民事责任,可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