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被安置退役士兵三年内不能安排其下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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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3:4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明年力争全省自谋职业退役兵比例达80%以上 本报综合消息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日前有关做好今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要求,凡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
通知要求,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任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当地政府要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力争2006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达到80%以上。 退役士兵在运送过程中可享受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1月底开始至2006年元月底基本结束。(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