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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双倍返定金1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3:51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吃。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违反合同的涪陵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涪陵某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质保金(定金)180万元。

  2003年7月3日,房地产公司一分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建设XX小区B栋综合楼,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一期保
证金(定金)90万元,如建筑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进场施工则有权终止合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保证金(定金)的违约责任。2003年7月4日,房地产公司一分公司收取建筑公司保证金90万元,但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建筑公司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一分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一分公司收取了建筑公司的质保金(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属违约行为。

  经审理,法院判决:一、解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由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建筑公司质保金(定金)180万元。

  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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