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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变化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7:42 CCTV《第一时间》

  刚才法官宣判的时候说,对司机的判罚之所以比一审法院判的要轻,是根据新交法中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原则来判的, 那么新交法中,对司机或行人负主要责任到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04年5月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正式实施。标准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属于 司机负全部责任范围:1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2驾驶
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3 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4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5驾驶非机动车 在非机动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另外,有下述行为的,属于行人严重过错。1行人进入

高速公路的。2红灯亮时,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的。3行人进入 城市快速路或者其它封闭的
机动车
专用道的。4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5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 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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