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在120救护车上 老母状告医院索赔九万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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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4:31 东北新闻网 | |||||||||
身患重病的李某从兴城前往北京治疗途中死在了120救护车上,死者亲人以氧气中途用尽导致李某死亡为由,将兴城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9万余元。经过将近半年时间审理,兴城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死在医院救护车上,不是医院的医疗侵权行为所致,同时驳回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昨日记者获悉,接到这份判决,死者母亲明确表示要上诉,为死者讨回一个公道。
原告:救护车断氧医院有责任应该赔偿 据死者李某母亲家住兴城市今年65岁的马素珍老太太介绍,已过中年的儿子李某患中度肝硬化于2004年9月29日在兴城市人民医院住院。见病情没有好转,10天后,在主治医生的随同下,用兴城市医院120救护车拉李某前往北京转院救治。当救护车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河北唐山市滦县服务区附近时,因儿子说“怎么把氧气给我断了”,此时随行医生才发现氧气没有了。见此情景,医生和李某亲属急忙向唐山市公安局“110”求救,可等到氧气送到,李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马老太太认为,儿子在兴城市人民医院住了10天院,病情医院非常清楚,儿子在住院后连续用氧、不能离开氧气,是在转院途中出现断氧导致李某死亡。氧气断绝后不能补充,属于对医疗器具使用中出现过失。儿子的死亡给年迈的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她将兴城市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96500元。 被告:原告让医院承担死亡结果没有道理 针对马老太太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称,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与当时事发的真实情况不相符。死者李某从医院去北京并不是原告所认为的“转院治疗”,死者没有与医院履行任何转院手续,是在其家属单方决定下去北京外诊的。医院提供的“120”救护车也是由其家属的同事出于私人关系向医院借用的,死者在外诊阶段与医院形成的是一个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况且在其家属要求外诊情况下,医生对李某病情及可能出现危险及后果已告知清楚,因此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角度上看,医院也没有违约之处。 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请求 今年5月24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首次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转院,根据目前证据李某外出诊治缺乏正当程序,因而不构成转院行为。关于主治医生出诊是否为职务行为,作为医生单位,医院并未同意或授权医生去北京,医生去北京护理完全出于朋友之谊,并在其亲属的要求下而去,因而医生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尤其是医生在出发之前已经向单位请了假,可见此次行为完全属于其私人空间范围之事。关于李某所乘救护车性质,应该认定为李某通过私人关系,向医院领导借车。关于李某死亡原因,尚无证据来证明李某死于缺氧,只能说明在氧气送达之前李某已经死亡,因而以目前证据李某死因尚无法查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损害后果完全是其自身疾病及其处置不当所致,与医院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医院尚不构成医疗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法院据此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 辽宁法制报 冯玉兴 宛桂祥 王伟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