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重大事项可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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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5:4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勇钢)2006年1月1日起,如果个人对行政机关在城市规划、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有不同看法或异议,可依法向该机关要求听证。日前,《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长陈德铭签署。 听证会要提前20日公告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以下六类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另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对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办法。 行政机关失误要赔偿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