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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满释放讨要被扣摩托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02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罪犯刑满释放讨要被扣摩托车

  人出狱,车还被扣

  帮人逃逸自己被拘车子被扣

  2004年5月23日晚上8点,国有西华农场中学生吴某因为琐事,被同校学生符某殴打。随后,吴某找到同学李某、王某、小符等9人,准备好好教训一下符某,为自己“出气”。当晚9点多,小符等9人骑着3辆摩托车,去找符某“算帐”。他们在西华农场灯光球场处找到了符某,王某、李某等先用拳头对符某大打出手,后来其中一同学唐某用铁管打中符某头部等部位。经过一顿暴打,符某不久死亡。事发后,一直在旁边观看的小符,骑摩托车带李某和王某两人离开现场。

  2004年5月24日晚上,西华派出所民警来到小符家中,将他抓获。次日小符因涉嫌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西华派出所把他的摩托车扣留,并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理由是:当时小符骑着摩托车帮助凶手逃逸,他的摩托车就是本案犯罪工具,要依法予以扣留。

  刑满释放难觅被扣摩托车

  2004年7月6日,小符被批捕。2005年4月22日,海南中院终审判决:“小符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的判决没有涉及他的被扣摩托车。判决后,小符被押往儋州第二看守所服刑。

  2005年11月24日,小符刑满释放。据他介绍,他回家以后,就去西华派出所索要自己的摩托车,但民警告诉他:“摩托车不知道哪里去了。”12月6日上午11点,记者扮作小符的“表哥”,陪同他来到派出所索车。西华派出所值班民警林警官开始表示,因为小符的摩托车被扣时间太久了,不清楚摩托车去了哪里。等记者亮出身份以后,他联系了派出所陈教导员。陈教导员称:“他的摩托车早就移送儋州市检察院了,你们要摩托车,就直接去检察院。”

  检察院:一直在等判决

  12月6日下午3点,记者赶到儋州查找小符的摩托车。据儋州检察院公诉科羊科长介绍,小符的摩托车一直被扣押在检察院的车库里,没有移送法院。羊科长说:“当时审查该案时,一直没有审查清楚小符的摩托车的所有权。所以,这辆摩托车没有移送法院,暂时在检察院扣着。我们一直在等着法院判决,最终确定对摩托车的处理办法。”

  听到羊科长的解释,记者把海南中院早在2005年4月22日作出的终审判决,送到羊科长面前。羊科长看了后,接着说:“小符的摩托车属于犯罪工具,一般应依法予以没收,然后上缴国库。”记者问羊科长:“但法院判决并没有没收啊?”羊科长答复:“既然现在法院早已作出了判决,那就没有理由再扣他的摩托车了。根据目前案件的基本情况,再加上小符是农村人,生活比较困难,我个人认为,应该归还他的摩托车。但具体问题,还要经过讨论,然后才能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判决之日就应放车

  针对小符反映的问题,北京诚华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检察院在提起案件公诉时,应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一并移送法院,如果检察院无法审查或者审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那么该作案工具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工具,检察院应该予以解扣。

  在本案中,儋州检察院以审查不清楚摩托车所有权为由,没有将涉案摩托车移送法院,以至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仍在扣押,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儋州检察院从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就应该放车。

  记者手记

  如果耽误的不是摩托车

  法院判决已经7个月,犯罪分子已经释放,而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工具”的摩托车,还关在检察院的“狱”中。仔细想一想,耐人深思。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新闻编号:1071)

  (本报记者 宋亮亮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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