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宝琨 通讯员马贵臣) 黑龙江省阿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蒋国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交通肇事车辆当事人交纳的交通事故抵押金148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营利性活动。经哈尔滨市检察院侦查终结、阿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30日,阿城市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蒋国平有期徒刑七年。
今年41岁的蒋国平,曾任阿城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股副股长、股长,交警大队副大 队长。2003年春,哈尔滨市检察院在查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阿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上报的财务账目存在问题,随即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案情逐渐明朗,一起特大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浮出水面。1999年8月,时任阿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的蒋国平,为给家人看病急需一笔资金,他想到事故股保管交通肇事当事人交纳的10多万元的抵押金,蒋国平便让事故股的内勤提出现金2万元为家人看病使用。过了数月见平安无事,蒋国平胆子也逐渐大了起来,从此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从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蒋国平为做水泥罐车生意等营利活动,利用担任阿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及副大队长的职务之便,30余次挪用本单位交通事故案件抵押金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当检察机关查处该事故股经济问题时,蒋国平才感到事态严重。在阿城市法院审理此案时,蒋国平主动返还了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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