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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股办矿限期退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9: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王月】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为坚决制止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本市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从即日起全面整顿和规范以地热为重点矿种、以蓟县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项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目前相关部门已进入动员排查阶段。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

  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私自收购矿产资源进行选矿加工的,要责令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公安机关要停止炸药等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为防止无证采矿活动的反弹,对关闭的矿山(含地热井)要拆除采矿设备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员,并逐步恢复矿山环境。同时,全面治理越界勘查、开采。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限期自动退出,认识问题后免予处分;对不主动退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惩。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查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实际探、采经营者与登记证照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此外,彻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不安全的矿山。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检查,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对经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砖瓦厂、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砖瓦厂和对资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环境的砖瓦厂,报当地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关闭;对现有的砖瓦厂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还要专项整治地热资源开发。

  本次整顿将分阶段进行,从明年 1月至 12月底,在全面摸底排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全面完成整顿阶段的任务。 2007年初至 2007年 9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集中研究和整改,逐步淘汰规模小、污染浪费严重的小矿山企业,引导小矿走联合、入股、合资、合作的集约化道路,压缩矿山企业数量,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2007年 10月至年底进入全面检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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