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干部下海" 三年内不得在原辖地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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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9:25 金羊网-新快报 | |||||||||
辞职三年内不得在原辖地经商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日前出台《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根据这一《规定》,在浙江并非所有领导干部都能“下海”。《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1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规定》对辞职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要求:干部本人必须说明辞职的原因及辞职后的去向等情况;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