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上调污水处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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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0:15 中国环境报 | |||||||||
自行处理污水达标者按比例返还处理费 本报讯从12月1日起,山东淄博市各自来水公司供水用户以及各区县规划城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自备水井的污水处理费统一提高到1.00元/立方米;其中,沂源、高青两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0元/立方米。
根据山东省政府要求,设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今年年底前要提高到平均1.00元/立方米。因此,淄博市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淄博市五区、高新区、桓台县污水处理费统一提高到1.00元/立方米;沂源、高青两县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80元/立方米。自备水井(包括居民生活用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全市统一调整为1.00元/立方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经市环保部门确认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污水处理费。文学彩王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