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青海省将民族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1:36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12月7日电(记者王圣志)青海省卫生厅最近决定,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全部列入了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满足农牧民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的特色优势和作用。

  青海省卫生厅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优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在本院使用的药制字号制剂及特色
制剂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卫生院、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质量、性能可靠的,可以纳入补偿范围。提高中(藏、蒙)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运用中(藏、蒙)医疗服务和符合规定的中(藏、蒙)药,在住院费用补偿时,补偿比例比西医疗法和西药费用提高5%。

  据了解,中(藏、蒙)医药比较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习惯,价格相对低廉。这个省还将加强农牧区中(藏、蒙)医疗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推广中(藏、蒙)医药适用技术,严格执行中(藏、蒙)医诊疗规范,合理使用中(藏、蒙)药,规范管理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和藏药,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民族医药服务。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