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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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2:31 江南都市报 | |||||||||
出台相关规定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吴刚报道:今后,全省公安派出所将被明确赋予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派出所可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有关 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可进行处罚。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试行)》正式出台,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等。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派出 所应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处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 以上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依法裁决执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 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作出拘留处罚的,派出所报公安机关批准,依法裁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