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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视野下的引咎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4: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辞职,国务院于12月2日免去了他的局长职务。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日发布的一份通报称,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这次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后,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使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相比于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引咎辞职的消息来说,中石油宣布免去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于力以及其他一些企业领导者职务的消息确实显得更加顺理成章。一是因为严重后果已经造成了,二则因为事情直接出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

  事情还在处理之中,但是究竟官员的引咎辞职意味着什么呢?人们应该抱以何种心态对待它?

  问责制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非典过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制的制度化建设。

  其实,在最近几年出现的高层官员引咎辞职事件当中,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一些怀疑。他们怀疑的初衷大都是希望引咎辞职能成为一项严格的可以操作的制度,有精细的标准和相关的监督人员,以便督促所有的官员能够更加尽责。

  问题是,对待官员引咎辞职,如果人们只是一味地抱有这种过于苛刻的甚至是心态不够端正的怀疑,那么可能会适得其反。

  毕竟,引咎辞职首先是政府官员和负有重要责任的

公务员们,在荣誉感、责任感和良心的促动之下做出的主动行为,这与被权力机关免去职务是不一样的。如果连这个也怀疑的话,那怀疑本身就成了无穷无尽的延长线,看不到尽头。

  还可以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看此问题。讨论引咎辞职这个话题,人们离不开行政责任这个概念。但是却容易把两种行政责任混到一起。一是指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导致这种责任没有被有效地承担起来,那么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比照,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不容含糊;第二种行政责任是道义上的责任,在任何一种社会形式之下,官员都被认为是一种被赋予了特别权力和特殊待遇的人,人们不仅在行为能力方面,同时也在道义上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官员自己对这一点的认同本身也就构成了他的政治责任感。

  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古今所有引咎辞职事件历史的话,我们一定会发现,这一现象的发生正是出于官员的第二种行政责任,出于内心的检省。我们再仔细研究下去还会发现,即使在已经完全习惯了这一现象的文明社会里,到现在也没有什么特别精密的制度来保障引咎辞职事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生,它仍然得依靠道义的力量。

  如果一个官员他从自己的政治责任感出发对于重大的灾难事故感觉到了某种愧疚,这便是一种善的表现,社会环境应当为这种善意的生长创造一个好的空间,要给他一种好的反应。要鼓励知耻而后勇,如果总投以白眼的话,会极大地动摇他的信心。

  要消除以上种种怀疑别无他法,只有依靠行政监督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义务。但是,同时也要求人们对引咎辞职抱以宽容的态度,如果人们希望引咎辞职能够带来更多的积极效应的话,就应该少一些无根据的怀疑,多一些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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