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待遇何时消除城乡之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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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4:38 新民晚报 | |||||||||
工人日报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重庆市高院有关人士透露,重庆市高院拟于明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 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区分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种不同
去年5月发生在四川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5人死亡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当事人邱女士和丈夫从农村到泸州市做生意,邱的丈夫是死者之一。同样是在这次事故中遇难,其他死者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14万元,邱女士仅得到4万多元,原因就是她的丈夫是农业户口。 同样遭遇不幸,农民身份的人和城镇居民却有着不同的“死亡待遇”。有专家指出,仅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死亡赔偿,农民比城镇居民至少要少得10万元。看来,农民因户口问题遭遇不平等待遇,除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之外,还有这种死亡上的“贵贱之分”。如此城乡之别,很难让死者瞑目。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的农民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这种仅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额标准的规定对农民来说有失公平,也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相悖。(徐经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