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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名电动车驾驶人不服行政处罚,今天和交警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我的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本报中山今天消息记者潘林,通讯员廖喜良、刘洪希摄影报道:中山交警城区大队以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对黄某、张某及杨某三名电动车驾驶人执行行政处罚时,三驾驶人表示不服,辩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今天,三驾驶人将和交警对簿公堂。

  中山宣布: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 电动车上路将被查处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能否上路,广东省政府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在《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之前,2005年1月5日,中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对驾驶不符合上述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处罚。

  依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山市交警支队在各大新闻媒体公布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即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凡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属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关键分歧:电动车非电动自行车?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随后,中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在中山市范围内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截至11月20日,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3650宗,暂扣电动车2454辆,行政拘留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当事人31人。其中黄某、杨某、张某等三人对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服,认为他们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

  8月17日,驾驶人黄某以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及交警城区大队7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错误为由,向中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黄某三轮车是机动车 杨某张某的车也超标

  市公安局经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交警城区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对交警城区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维持。

  中山市交警支队还专门组织车管所、城区大队、中山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有关人员,联合对杨某、张某称为电动自行车的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其轮胎宽度、整车质量及最高时速3项内容均超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三人仍然不服,分别于11月11日、11月3日、11月10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今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三宗案件。

  那么,他们驾驶的车辆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法庭审理结果如何,本报将作追踪报道。

  

中山三名电动车驾驶人不服行政处罚,今天和交警对簿公堂

  图:中山交警认为这种电动车属违规上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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