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要让违法采煤者“倾家荡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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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6:25 光明网 | |||||||||
本报郑州12月6日电(记者潘志贤)昨天,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提出,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将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县乡政府负责人将受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而对举报者,最高将给予5万元奖励。 今天出版的河南日报全文刊登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
该《决定》明确规定,对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有关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还规定,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