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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市民状告三河市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6:42 北京晚报

  本报讯今年春节期间,刘先生一行五人从北京开车到河北省三河市某花炮市场内购买烟花爆竹时,该市场内发生爆炸,随后刘先生被当地的三河市公安局当做了肇事者,并被处以15天拘留的处罚决定。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的刘先生,将三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先生在庭上说,三河市公安局是在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
认定他是引起爆炸的肇事者的。而坐在被告席上的身穿便服的三河市公安局的民警却表示,根据他们向花炮摊主和受害者调查证实,刘先生在花炮市场摊位附近燃放钻天猴时将白某等人的花炮摊点燃,引起爆炸,并将一辆羚羊轿车及一辆摩托车烧毁。

  当双方陈述完自己的意见之后,法官问道:“为什么事情发生在2月7日,行政拘留的日期却是6月11日?”此时民警面有难色、吞吞吐吐地回答,事发的第二天他们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对方提出申诉后,该处罚决定被廊坊市公安局撤销,理由是依据的“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的法律不当。之后,他们又以“携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为由,重新对刘先生进行了处罚。

  在民警宣读的对刘先生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刘先生并没有承认自己的“肇事”行为,而是说他们五个人当时正在买花炮,听见爆炸声后就跑向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坐上车后,他们看见一帮人拿着棍子跑了过来,他就没敢停车。随后他来到三河市公安局报案。庭上,民警出示的受害者及其他摊主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人能直接证明钻天猴就是刘先生放的,而大多数人都说看见一个钻天猴飞来点燃了花炮摊,然后就看见两个男的跑进一辆帕萨特轿车。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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