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消协点评霸王条款 点评范围已转向服务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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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5:19 东北新闻网 | |||||||||
沈阳市消协昨日点评商场促销“最终解释权”等十大霸王条款,这标志着点评霸王条款范围,由高度垄断行业转向服务行业。 昨日所公布的点评条款涉及商场、超市、健身房、洗浴中心、农资、保险、运输行业。针对消费者提供的169条款,经过筛选后由315律师团点评。315律师团成员由辽宁四洋、同泽、申扬、金正、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60多位律师组成。
去年,沈阳市首次点评十大霸王条款,涉及邮政、电信等行业,多为垄断部门。截至去年末,有七家单位整改完毕,两家正面回应。 负责点评“最终解释权”的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冯昀说,她4年前第一次给消费者讲解了此条款违背法律之处。她昨天表示,“最终解释权”至今仍然普遍存在。 沈阳市消协会长韩晓言说,消协点评不平等格式条款只是“点题”,“破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消费者、经营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 据了解,2005年十大霸王条款曝光后,沈阳市消协将视相关企业的反应采取不同措施。沈阳工商执法部门加大了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 五个月前,福建省人大通过了禁止“最终解释权”的地方法规,明令禁止十大“霸王条款”。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应该针对“霸王条款”这一现象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条款,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你被这些“霸王”欺负过吗
1.商场、超市:“本次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商家为促销所做的承诺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随意按自己的意思更改。 2.商场、超市:“不找零”、“商品的调换时间为三天”、“特价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点评:这种规定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找零是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 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退、换货,商家单方面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或缩小性解释都是无效的。 ( 辽沈晚报 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