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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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6: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王琳(法学专家) 昨天,成华法院一审宣布张德军无罪时,法庭内的掌声或许代表了大多数民众对这起争议激烈的案件的态度。 诚然,法律界更愿在法治的背影下,以法律的尺子去丈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
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衡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的确应交予法律。从法律上讲,并非所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能得到“伤害豁免”。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害人或围观群众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因而造成伤亡则构成违法,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然而现实生活毕竟不像教科书的举例这般简单,以张德军的见义勇为来说,罗军等人的抢夺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抢匪是否已经脱离了群众的控制?张德军的飞车追赶是否可视为“正当防卫”?逼停抢匪是否为当时的不二选择?这些都构成了颇费思量的法律技术问题。 主张张德军违法且应予赔偿的主要理由在于:采取短距离逼堵这种方式“不恰当”,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在我看来,这一个案其实与劫犯的生命健康权无关。因为对张德军这样一个旁观者来说,驾车追赶并逼堵劫匪是一个最为可行的现实选择。逼堵的意图在于堵,并不在劫匪的生命健康权。劫匪“倒打一耙”是利益使然并不难理解,一些法律界人士也为劫匪的索赔鼓与呼,其欲张扬的法理究竟何在?我们不去指责劫匪自己对生命的淡漠,反而将责任强加于见义勇为的司机,又何其忍心? “法律不能强求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对见义勇为者,法律也不能强求他们必须保证高速逃跑中的劫匪不受到任何的身体伤害。劫匪当然有生命健康权,但这项权利首先应由劫匪自己去珍重,而不能奢求他人的保护。(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