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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决定调整部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6:57 山西晚报

  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津贴都有增加

  本报12月7日讯(记者任志霞)今天,记者从太原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解决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工伤职工待遇偏低问题,太原市决定调整部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时间从2005年7月
1日算起。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其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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