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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消协再出重拳 服务业揪出10个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9:04 东北新闻网

  今报讯 条款的制订者、执行者、解释者、监督者都由自家说了算,就难免出现自说自话、自圆其说的怪现象:

  在洗浴中心洗澡,丢了东西该自认倒霉吗?办了一张健身年卡,为啥不可以借给朋友用?一条条反映霸王条款的线索传递到沈阳市消协,最终从消费者提供的169个条款中筛选出了10个霸王条款。

  昨天,在点评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14个霸王条款后,沈阳市消协又公布了2005年度在商场、超市、健身房、洗浴中心、农资、保险、运输等领域的10个霸王条款。

  【自圆其说】

  霸王1:商场、超市:“本次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实例:一行小字吃大亏“买多少赠多少”。皇姑区一家商场里挂满了这样的宣传条幅,李先生消费后得到了200元的购物券。第二天,他在用购物券买鞋时被拒绝,理由是卖鞋的柜台不参加促销活动。因为“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3·15律师团”点评: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商家无权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单方面变更合同也是无效的。

  【自言自语】

  霸王2:商场、超市:“不找零”、“商品的调换时间为3天”、“特价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实例:有折扣就没有余地

  “饰品打折,二至七折不等。”在沈河区中街路上,记者看到一家饰品店推出了极具诱惑力的折扣,店员也热情地推荐。但当问到饰品能否退换时,店员显得不容商量:“打折商品不能退。”

  ■“3·15律师团”点评:消费者与超市之间是一种合同买卖关系,在消费者选完商品进行结账时,找零是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商品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退、换货,商家单方面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或缩小性解释都是无效的。

  (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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