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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防止发生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9:12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记者:按照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负责人: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原则要求。

  当然,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

  考虑各地现实条件因此分两步走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为什么要分两步?

  负责人:实现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我们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各地的现实条件,以及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循序渐进。

  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三至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一至两名书记员担任记录,数名法警执行押解、执庭任务。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通知作上述要求。

  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防止发生冤案

  记者: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如何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负责人:第二审刑事案件如何开庭审理,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正在探索的一个问题。

  因此,通知提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要进一步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第二审法院的“把关”作用,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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