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黑煤矿”每死亡1人将处以100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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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 |||||||||
让非法和违法采煤者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 新快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6日,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提出,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将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县乡政府负责人将受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而对举报者,最高将给予5万元奖励。
昨日出版的《河南日报》全文刊登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今后将会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今后,该省境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却擅自从事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200万元到500万元的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该《决定》明确规定,对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有关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还规定,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