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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将推行罢免撤换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0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中共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作用重中之重落实难中之难

  据有关专家介绍,以往党内对领导干部的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问题的处理
上,都是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则相对缺乏。而“罢免”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用的效果也比较好。

  出台后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这十项制度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而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罢免和撤换”制度在作用上属重中之重,而在落实和执行上则属难中之难。

  杭州深圳已经进行了探索

  “罢免或撤换”制度在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据杭州市委介绍,杭州市近日出台了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其中《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就已经借鉴人大“罢免”经验,进行了党内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的尝试。

  杭州市的这份文件规定提出:“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提起罢免决定的,交由该委员、常委所在的全委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今年9月,深圳市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也明确:“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称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据《望》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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