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主犯称“枪走火”判13年 受害警察表示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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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11 东北新闻网 | |||||||||
新闻回放 2004年8月13日晚6点左右,逃犯韩永猛(曾持枪打伤并抢劫)与十余人携带猎枪、小口径手枪及砍刀、铁棒等作案工具,在于洪区黄海路与巢湖街路口,乘坐由曹洪伟驾驶的吉普车将执行公务的民主路派出所微型面包车别住,副所长贾炳峰鸣枪并喊警察在执行任务,韩永猛持猎枪、赵益戈持小口径枪向微型车内各开一枪,猎枪击中贾炳峰面部,其余人持
今报讯(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赵哲)“我不知道警察在执行公务,我从来没用过猎枪,太紧张了,抱着枪往前跑时枪走火了。”韩永猛当庭向受害警察道歉。 昨天,于洪法院对“8·13”暴力袭警案的5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 韩永猛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3年;曹洪伟、赵益戈、肖福海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9年、4年;原绍全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5年。 一名受害警官对判决表示不满,准备申诉,“我认为,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这样的判决量刑轻了。” ( 沈阳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