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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给儿子改姓也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当涂讯当涂县法院丹阳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名而引起的姓名权纠纷案件。

  2002年当涂县法院依法判决唐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子由女方张某抚养。2003年末,张某持判决书及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将小孩的姓变更为张姓。2004年底唐某到幼儿园看望儿子时,发现了此事,十分气愤,遂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以被告张
某侵犯原告姓名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唐姓。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权利;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张某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持判决书及户口簿到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儿子的姓名,并得到了户籍管理机关的批准,没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培 徐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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