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 人命关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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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5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通知》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 《通知》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