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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应引咎辞职 有关部门再作出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3:03 扬子晚报

  本报讯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这是党中央严格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一种体现。那么,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依据是什么?何种情形应引咎辞职?记者昨就此特地采访了省委组织部研究室相关人士。

  目前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办法,依据的是新近由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恶劣
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规定》并列举了应该引咎辞职的主要情形,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山东、河北等省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细化和具体化补充规定,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办法更为严格。

  参照中央规定及兄弟省市细化标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情形应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按规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需依照本人书面申请、党委(组)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等程序实施,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前还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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