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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充分医院要担责 抢救方式患方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4:06 龙虎网

  【龙虎网讯】医生不仅仅是给病人诊断开药,还应针对病人的病情及手术风险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这一点不仅医生会疏忽,患者更容易疏忽。

  近年来,因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而被患者告上法院的案例层出不穷,此类案件患者胜诉的关键在哪里?

  我们先看这样一件案例——

  抢救方式患方说了算

  文娟是父母的心肝宝贝,然而谁也想像不到,正值芳龄的她突然间患上了白血病,在巨大的不幸面前,一家人合计,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挽救文娟的生命。文娟的病情发展得越来越严重,去年4月16日,她在南京某三甲医院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

  手术后文娟的病情较稳定,岂料到了5月28日,她出现咽喉溃疡、尿路感染等症状,之后3天内白细胞、血小板及血红蛋白出现明显下降,医院根据文娟的病情,随即再次为她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但是术后不久文娟就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最终于7月4日死亡。

  文娟的父母认为医院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同时诊疗行为也存在过错,导致了女儿的死亡。他们于今年1月27日,将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医院则认为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第二次移植手术前已经向患者亲属告知了有关事项,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于文娟的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

  在文娟出现感染症状后,被告也多次调整用药对症治疗,应当认为被告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

  现有证据可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与文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医院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文娟第一次移植失败后,存在两种补救措施,而再次进行移植比继续进行刺激造血治疗的风险大,此时医院应当向患者方充分说明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由患者方作出选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生尽到了上述义务。

  这势必使患者亲属对医生决定的再次移植所达到的效果产生较高期望,而治疗最终未获成功,故被告医院应向患者的亲属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案例中当事人为化名)

  患者有决定命运的权利

  点评专家: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

  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

  在案件中,在存在两种治疗措施的时候,医生对于两种治疗措施的风险,没有对患者作完整的告知说明,而是自己选择了再次骨髓移植,但是术后没有效果,应该对患者予以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应予斟酌。

  目前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也是个难点和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在造成相应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也有严格的限制,因为患者的疾病都是自身原因引起,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和治疗的医疗风险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而不是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机构仅仅承担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本身所带来的后果,这种后果很难用一种客观和定量化的标准来衡量,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该义务违反的严重程度、给患者带来影响的大小等等,本案医生的治疗措施和原则都是正确的,不再做骨髓移植患者必然死亡,所以说医院的行为并没有加大患者的风险。

  防止医生滥行告知

  从患者角度出发,医生的告知义务就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患者对医院的诊治手段(包括人体试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并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王金宝律师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诉讼,他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阶段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医生在告知义务栏里填写了七八条,甚至十条以上风险内容,那是否医院就能因此而完全免责呢?

  昨天,记者在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采访王金宝律师时,恰逢一名患者家属来咨询。

  咨询者称,父亲肺部做个穿刺手术,但医生在手术同意书里列举了一大堆手术中有可能发生的意外,甚至有“死亡”的可能,吓得家属不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他由此产生疑问:如果这样一个小手术中,父亲出现了什么意外,医院是否因为曾经尽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了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

  王金宝说,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是种义务,但即使医生把各种风险都告诉了患者,甚至添加无谓的风险,这并不能说医院就能因此完全免责。

  因为当患者出现身体损害这种后果时,就必须考察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无联系,如果医疗行为有过错,那么医院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金宝举例说,他曾经办理过一起下关法院审结的案子。

  一患者因为胆囊切除术需要动手术,医生术前进行麻醉术,并告知患者麻醉有可能出现意外,严重情况下患者甚至可能出现植物人状态。

  结果,术后患者不幸陷入了植物人状态。王律师接手此案后发现,医生行麻醉术时用药过量,使得患者脑部缺氧状态时间过长,最终导致了患者成为了植物人。

  因为医生出现过错,即使在术前告知了该风险的可能性,但同样必须担责。最终下关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66万元。

  王律师同时指出,现阶段的问题是,没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医院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医院告知范围盲目扩大,也没有相关部门去惩罚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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