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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引进专家谈判深化集体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4: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善敏

  近日,广州市总工会正着手从社会上选聘一批懂法律、财经、劳资、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士,作为各级工会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专家。该项举措将大大增强劳方谈判主体实力,有助于解决劳资双方集体协商谈判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维护劳方的权益。

  集体协商谈判,是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围绕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谈判,其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份双方同意的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谈判双方各自追求其自身最大利益,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在对工资、工作环境等内容的谈判中,一方效用改进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另一方效用的改进,因此其谈判结果是双赢的。既保障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也维护了员工的正常利益。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当中,劳资纠纷是常见的焦点之一,企业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工资而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劳动争议出现严重的诉讼化倾向。

  工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难度较大,很大程度是因为企业工会难以代表员工与老板平等协商。资本的话语权反映于劳资双方的利润分配层面,主要表现为作为个体的员工与作为资方的企业之间对话权的不平等及对话信息的不对称。员工在劳资利润博弈中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并且缺乏相应的利益“代言人”。另外,工会对于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产品成本因素中制定工资标准尚不内行,若交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是一个简便的方法,但这不一定很科学很合理。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与资方相比,协商的能力和素质差距很大,难以履行谈判者的角色。

  同时,大量来自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缺乏产业工人的经历和觉悟,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是导致企业工会目标淡化和行为弱化的重要因素。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恰恰是最大量地吸收了这些缺乏产业工人传统和觉悟的农民工。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的一个主要的经济原因是,在二元经济结构的框架中,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仍然与土地和农耕生活方式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成为了农民工的生存底线和社会保障底线,也成为了他们衡量打工收入的一种最原始的标准,这就限制了他们的维权意识和组织意识的发育。

  因此,如何增强工会成员的维权意识和谈判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谈判,通过招聘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进入集体谈判角色,为员工的集体谈判提供指导和咨询,以及接受委托直接参与谈判,不失为一有效举措。

  然而,有效推行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靠引入专家谈判机制以及工会组织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走社会化维权的路子,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员工参与、法律到位的格局。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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