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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交警的电动车主,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认定中山杨某的车属违规上路,当地交警的处罚应予维持

  本报中山讯中山市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三宗电动车主状告交警的案件,并当庭对杨国辉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2005年10月31日扣留杨国辉电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驳回杨国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行政赔偿请求。

  10月31日10时25分左右,杨国辉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路行驶时,被中山城区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截停。民警初步检查发现,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当即要求杨国辉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但杨既不能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也未能出示购车发票。执勤民警于是以杨国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暂扣了杨某的电动车。杨某不服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1月3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判令撤消城区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城区交警大队无条件返还车辆、承担诉讼费用、向其赔礼道歉。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杨国辉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非机动车类中的电动自行车,交警在道路巡查中发现杨国辉所驾车辆没有行驶证件遂将车辆扣留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虽然杨国辉认为自己的车辆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但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杨国辉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脚踏,不能踏行,外形与女装两轮摩托车相近,最高车速平均值为25.65公里/小时,干态制动距离为7.5米,质量达52.4公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而交警为查清事实,作出将杨国辉车辆予以扣留的行政强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黄某、张某的案件,法院将择日判决。(潘林刘洪希李世寅温惠成)

  

状告交警的电动车主,输了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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