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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窗台”引发特殊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0:00 东南早报

  四岁女童七楼出租屋坠下身亡,是父母看管不力,还是出租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昨日庭审双方各执一词,尚无定论———“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倪斌鹭)四岁女童小娟(化名)不幸从其父母承租的招待所房间七楼窗台坠楼死亡,其父母刘某、翟某将招待所负责人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26675元。昨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小娟父母窗台低于90厘米要有防护措施

  据了解,2005年4月19日,蔡某以凤泉招待所(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名义将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大厦708室出租给刘某和翟某,居住租赁至2005年9月19日。刘某在外开车,翟某是位家庭妇女,平时由她在家照看独生女小娟。2005年8月3日,小娟不慎从该房间(七楼)窗台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调查确定,该房间窗台仅高85厘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小娟父母指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窗台低于90厘米的话,要有相关的防护措施。

  翟某称,事发时小娟在房间里,已经是她为小娟提供最安全的地方,招待所负责人蔡某是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蔡某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故导致小娟的坠楼身亡,所以蔡某应对小娟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蔡某房屋租给父母小娟“私自留宿”

  凤泉招待所负责人蔡某则称,小娟的死亡与出租屋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不应承担责任。蔡某称,房子是租给翟某的,他与小娟没有租赁关系,刘某、小娟系翟某私自留宿,且出租屋是属于验收合格的,使用人对出租房至今未做任何改变,租赁时,翟某并未对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异议。

  关于窗台是否有防护措施,蔡某称,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窗台低于80厘米,应采取防护措施,招待所的窗台为85厘米,依法不必采取防护措施,且窗台高度应加上一个铝合金框高度15厘米,即90厘米,符合国家标准。

  蔡某认为,小娟的死亡,是由于其母翟某监护不力造成的,事发时,翟某不在出租房间内而在六楼打麻将,把小娟一个人关在房间里哭闹造成坠楼,小娟并不是不慎坠楼,而是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造成的。

  现场证人事发前半小时小娟一直在哭

  事发时,油漆工姚某正在该大楼7层刷漆。姚某称,当天5时30分左右,他听到小娟在708房间里哭,且哭了很长时间,707室(出租房隔壁)有两名女子一直在走廊聊天,他见小女孩哭得很厉害,就叫两名女子帮忙去叫大人看一下小孩,但两名女子没有理他。刷完漆后,6点左右,他下楼才知道刚有个小孩坠楼,一看是正是小娟。

  姚某称,当天从去刷漆到事故发生并没有看到小娟的母亲翟某回到708室,门一直关着。

  由于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集美区法院称,庭审后法院将择日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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