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陕西分公司原老总贪污受贿188万被判20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1:5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郭红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款项共计188万余元,案发后只退缴赃款84万余元。12月8日记者获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陕西分公司原总经理(正厅级)解仓锁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受贿赃款3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48万余元依法没收,由检察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挪用公款罪 100万元公款助朋友炒股 解仓锁现年54岁,陕西省户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陕西分公司)总经理(正厅级)。 经西安市中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解仓锁到中储陕西分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处长、总会计师,2001年5月,解仓锁被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任命为中储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在此期间,解仓锁先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受贿和贪污等犯罪活动。 2001年6月,金某和张某(二人系夫妻,与解仓锁系朋友关系)因炒股缺乏资金,便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解仓锁提出借用中储陕西分公司的公款。解仓锁答应后,即以中储陕西分公司的名义,编造虚假理由从下属达兴公司和西安中储物流中心分别借款100万元和200万元。该300万元到中储陕西分公司的账后,解仓锁擅自决定并指使财务处副处长王某,将300万元公款转入金某和张某正在筹办的万圣公司在农行莲湖路分理处的临时资金账户。后金某和张某将上述300万元于2001年7月2日由银行账户又转至万圣公司的另一账户。其中200万元因解仓锁催要,金某和张某于同年7月3日归还中储陕西分公司。另100万元张某于2001年7月23日转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北路证券营业部张某的个人资金账户用于炒股,直至2002年2月6日,金某和张某才将100万元归还中储陕西分公司。 受贿罪 收受35万元“感谢费” 1999年8月,解仓锁担任中储陕西分公司财务处处长,负责处理所属企业的重组改制事宜,经联系协商,中储陕西分公司委托西安万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该项重组改制事宜,1999年8月18日解仓锁与金某代表双方公司签订了“委托书”。之后,中储陕西分公司支付给西安万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策划咨询费人民币45万元。为表示感谢,2000年年底金某送给解仓锁5万元,解收受后据为己有。 2001年5月,解仓锁为能够在下属达兴公司的置换土地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与金某、张某协商,由此二人专门注册成立一家从事土地买卖中介服务的公司,以便参与达兴公司置换土地活动。2001年10月,解仓锁指使达兴公司负责人王某与张某签订委托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万圣公司(金某和张某二人出资筹办,尚未注册的公司)代理达兴公司负责对外土地置换事宜。2002年2月,张某在收到达兴公司支付的首笔中介费360万元人民币后,为表示感谢,送给解仓锁30万元人民币,解收受据为己有。 贪污罪 53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 2002年底,解仓锁负责处理达兴公司土地置换的善后事宜,借机套取公款为个人购房,解仓锁以向有关单位支付中介活动经费为由,指使中储陕西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从达兴公司调取人民币17.8万元,该款到中储陕西分公司的账后,又通过西安中储东兴物资公司全部提现后交给其使用。2003年4月,解仓锁将该款用于购买位于“青青家园”的商品房一套。 2004年7月,解仓锁在负责处理达兴公司终止的善后事宜过程中,以处理达兴公司税务注销问题为由,打借条经中储陕西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批准,从达兴公司提取现金5万元交其使用。2004年8月,解仓锁要求中储陕西分公司财务人员用虚开的发票将其在达兴公司的该笔借款冲销。2004年11月,解为感谢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财政一处副处长李某在办理达兴公司税务注销过程中所给予的帮助,将其中的4万元分两次送给李某,剩余1万元解用于个人的消费。后李某将该4万元以解的名义存入渭南市邮政储蓄所。2005年4月,李某将此4万元存单退交解仓锁。解仓锁将该4万元转入其妻个人储蓄账户内,据为己有。 2004年9月,解仓锁在负责处理达兴公司终止的善后事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向有关单位支付中介活动经费为由,开具虚假的发票进行财务报销,骗取公款30.6878万元据为己有,将该笔款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和个人花费。 综上,解仓锁挪用公款100万元人民币;收受贿赂共计35万元人民币;贪污公款共计53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解仓锁共计退缴赃款为84万余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 数罪并罚判处20年处罚10万 法院认为,解仓锁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解又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35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解还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53.4878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仓锁所犯罪名成立,惟考虑解仓锁主动交代其受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受贿罪量刑时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解仓锁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解仓锁的受贿赃款35万元依法没收,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解仓锁贪污赃款48.4878万元依法没收,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