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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3:36 东南快报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罗军,抢夺妇女金项链后驾车逃逸。张德军驾驶轿车追赶,摩托车和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导致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罗军被截肢。张德军是否有罪成了本案最让人关心的事情。“张德军无罪!”昨日上午10时30分许,成都成华法院审判大法庭,判决结果刚一宣布,法庭内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成都晚报》12月8日)

  正方法律就该为英雄保驾

  作为神圣的法律,就要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一句话,要为正义的力量撑腰。

  见义勇为需要付出是牺牲和伤害,不是歹徒伤亡,就是英雄牺牲。如今,成都的这起见义勇为纠纷案中,劫匪及其家属提出向英雄索赔,还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以往的见义勇为斗争中,有多少英雄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又有几个歹徒曾经为英雄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呢?如果让英雄在见义勇为之后再去坐牢、还要赔偿劫匪的损失而付出巨大的资金的话,今后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我们的社会也无法谴责人们的见死不救。

  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现实的情况看,以至于民意而言,社会要为正气树立起一个良好的氛围。但愿对张德军见义勇为案的判决能开一个好头,让人们能够感受到正义终究是会战胜邪恶的。

  陈旭(公务员)

  反方我们需要“集体理智”

  见义勇为者无罪,正义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着实大快人心,但在公众欢呼雀跃之后,我们是否还应该来一点冷静的思考呢?

  实际上,见义勇为者成被告虽不合民意,但却具进步意义,它体现了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对此,公众应该理智地高兴才对,岂能粗鲁地辱骂?

  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则是一根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义务道德的底线。见义勇为照样不能逾越这根法律底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公众都“集体不理智”地期待见义勇为者“超人化”,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等严重后果,法治反而退步了。

  我们的社会不需要见义勇为的“超人”,而需要更多的习惯用法律来审视问题的“见义巧为”的平民。见义勇为者应该清楚地区分正当防卫、制止犯罪等行为的区别,并有条不紊地借力于警方来加以处理,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行为。

  孟桢尧(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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