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规出现瞒报向行政首长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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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4:08 南方都市报 | |||||||||
昨天,深圳市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暨廉政工作会议在深圳市民中心召开。会上正式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等加强行政执行力“1+6”文件。
据有关人士介绍,“1+6”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强大的内部责任管理体系,建立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强大的压力,使行政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有了这一系列文件,就能明确政府部门、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将会被追究责任。 瞒报公共事件问责行政首长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不作为被列入问责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行政过错及行政过错问责范围。《办法》指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人民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均属行政过错。 被问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让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等等。 《办法》对责任追究程序也进行了明确。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相关部门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唐娟(深圳大学当代政治研究所副教授):政府的责任从行为内容上看主要体现为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而这些责任最终要落实在官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上,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执行上常犯两个错误,一是政策执行变形,一是政策执行不力。该文件的颁布可能对纠正这些错误具有针对意义。同时将行政不作为和未尽告知义务纳入行政过错问责范围,这对政府人员的服务意识将是一个大的挑战。不过,良法总要力行才称得上是善治,这部文件宗旨在于提高行政效能,而是否能实现这一宗旨,仍然取决于该法的执行效果。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十大紧箍咒约束公务员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列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的禁令: 1.严禁违规决策。 2.严禁有令不行。 3.严禁违规用人。 4.严禁滥用职权。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5.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收受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6.严禁推诿拖拉。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不依法及时处理。 7.严禁失职渎职。 8.严禁知情不报。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9.严禁滥用资金。不准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 10.严禁规避招标。 根据这一规定,凡违反以上禁令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先行停职,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邓盛华(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十大禁令”的出台体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治庸”的决心,不是“作秀”,也抓到点子上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如何,不仅影响政府形象,而且是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衡量标准。相应的,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及中层干部的约束,以及使财务透明,也应该有更具体的规定,这是“十大禁令”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行政首长不得独断专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问责规定。 按照《办法》,今后部门行政首长在决策上将不能再独断专行,明确要求重大决策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或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一旦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将对行政首长问责。 《办法》要求对公共安全事故,行政首长也需更加重视,规定凡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或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另外,《办法》还规定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也将对行政首长问责。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其追究责任方式也有明确规定,分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 邓盛华(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在深圳、在全国都已不是新鲜事物。但从来没有对行政首长问责进行过如此清楚、具体的规定,这一《办法》对各部门行政首长今后的行为有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以前存在的行政首长独断专行、任人惟亲等一系列弊端。在今后推广过程中,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实行行政首长财产申报制度、终身审计制度等。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用电子眼监控行政许可 为了健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时,应当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该观点以前曾在政府相关工作会议上提到过,但此次列入《办法》中来,表明用电子眼监控行政许可行为的“透明化办公”模式即将到来。 除此之外,《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还指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18中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而没有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等等。 主要追究责任从浅入深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降职;辞退和给予处分。 黄卫平(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该《办法》有两个进步,一个是对行政监督从“软性”办法转为了“刚性”办法,另一个是减少了老百姓和行政部门之前的交易成本。首先,电子眼的应用是发展政务公开的进步,以前也常提到政务公开,但很多时候没有落实到实处,或者说难以取证,现在有现代电子技术就好多了,这就是一种从硬件设施上改进的“刚性”行政监督。其次,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等规定,正是减少老百姓和政府部门交易成本的表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行政执法出错严格追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市政府将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市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区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行政执法考核结果根据计分分值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深圳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门推动行政执法督察立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执法职权或违法、不当行使执法职权的行为实施督察。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邓盛华(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野蛮执法、越位执法等一系列不公正执法时有发生,并不时见诸媒体。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行政执法是否依法,是否文明关系尤其重大。这一《意见》的出台,对今后深圳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创新。但有一点要提出的是,深圳要防止对行政执法的规定过于严格,导致执法人员不愿执法、不敢执法,有必要像对改革创新立法一样,对一些情非得已的行为给予宽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社会热点列入政务监督 “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务督查机构要及时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开展专项督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明文将民意列入其中,显示出政府回应民意的决心。 根据《意见》,政务督查主要针对政府各部门,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其督查内容包含4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要重点监督;突出抓好每年《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全年任务的分解和跟踪落实,对固定资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也积极开展监督;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开展专项督查。 同时,督查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并加强责任追究。如果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要移交市监察部门处理。对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谭功荣(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教授):政务督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让党中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得以实实在在的落实,也能极大地推动治“庸”防“庸”计划,这也是建立有效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政务督查的重点,文件中不仅涵盖了以往的“例牌”,更将民意列入督查内容,表现出政府关注市民需求的趋势,以及提高回应突发事件能力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