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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错条例”有望明年初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为改革立法,明年有望正式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据称不仅在中国是开先河,在世界各国也是罕见的。

  “条例”被不少人认为是一部处处闪耀着新意的法律:“行政机关是改革创新的主体”,“公众参与”,“宽容失败”等原则都是国内首创。更重要的是,它首次将“改革法制化”,一方面使改革行为更为规范,另一方面也从法律上保护了改革创新,故被寄望于为
已进入“攻坚阶段”的中国改革,开出一条新路。

  “试错条例”保护改革者

  “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出自《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这段话,被认为是为改革者提供了护身符。

  11月17日,被外界称作“试错条例”的草案已被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据了解,不出意外的话,该条例将在明年年初“二审”时获得通过并同时颁布执行。

  “以往的改革,人治痕迹明显,多以政策为主”,本条例草案的起草者之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说,“现在就是要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改革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是改革创新的主体。这样就将改革作为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而在另一方面,考虑到深圳法制相对健全,市民法治意识相对较强,条例草案特别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

  “在中央乃至地方的法律法规中,这是第一次在听证之前加上‘必须’二字。”马敬仁说,“因为决定重大事项要以民意为重。”据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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