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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非公经济25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8:0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备受瞩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上午在海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上刚一露面,便以其“含金量”之高,开放力度之大,令人鼓舞。《规定》围绕六个方面有重点地做出了25条具体的规定。

  ●降低门槛鼓励创业 允非公资本进入一切非“禁”行业

  《规定》第1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在市场领域开放的同时,为简化企业登记审批程序,降低创业门槛,鼓励创业,《规定》第2、3条重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给营业执照。”“国内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册资金有困难,经批准可以分期注入。”“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规定》第4条提出,“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如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按正规企业预备期管理,符合条件后再补发正式营业执照。”

  结合海南实际,《规定》第5条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政府核准,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创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奖励10万元

  《规定》除第5条补贴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外,还在第6、7、8、9条中提出了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扶持的具体要求。

  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

  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着力缓解融资难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可设立担保公司

  融资难,一直制约着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大多是自筹资金创办,在创办初期生产营销资金一般尚可维持,但要上规模、上档次,特别是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拓展新市场,靠企业自身就很难解决。《规定》第6、10、11、12条从四个方面强调了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拨出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贷款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鼓励市县积极推广三亚市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渔业外海捕捞融资发展的经验,积极推广澄迈县与开发银行合作建立信用协会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的经验,密切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构筑信用融资平台,扩大会员数量和贷款规模。

  在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壮大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

  加快推进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 给企业造成损失政府要赔

  《规定》第20条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企业生产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规定》第21条提出,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做出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从现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要使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事业上有作为。《规定》第22条提出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的制度,并且提出省政府将定期举行表彰大会,表彰奖励纳税大户和信用好、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

  ●制约政府部门滥权 建立“收费检查卡”制止乱收乱查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职能部门重复检查、多次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规定》第17条特别强调了对非公有制企业检查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并且不得随意向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为了保障这个条款落到实处,《规定》第18条提出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登记制度。即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同时免费领取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的“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任何单位或部门进入企业进行检查,都要将进入时间、检查内容、收费标准等如实登记,年终时由各市县政府将辖区内企业的检查卡统一回收,作为社会评议政府的重要依据,对于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减轻税赋 可收可不收的税费一律不收

  税负相对较重是我省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本着“放水养鱼”的扶持宗旨,《规定》第13、14、15、16条按照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重申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与国家税政不抵触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非公有企业涉及的税费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并且在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税收优惠规定。

  下岗失业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10年免征、10年减半征收(在省内迁移企业不得享受)。

  鼓励纳税人在海南置业消费。对于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和在海南从业、就业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其在本省购买
商品房
、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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