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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纪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行为以及组织党员干部自查自纠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问题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9:04 无锡日报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改革攻坚工作进程,从根本上杜绝少数单位违规出租、转让非自用房地产行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为及时纠正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出租、转让行为以及组织党员干部自查自纠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问题等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出租、转让行为按照锡委发(2005)41号文件《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中“大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改革”的要求,今年,全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出租、转让行为开展了两次检查。目前,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登记填报非自用房地产出租和转让情况,对有关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瞒报、漏报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非自用房地产等违纪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出租、转让行为,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照检查要求,于2006年1月28日前对本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不得瞒报、漏报有关情况,坚决纠正擅自出租、转让等行为。

  二、组织对党员干部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进行自查自纠近年来,少数党员干部通过各种途径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购买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锡政发犤2002犦93号)和《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犤2002犦95号)、《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锡政办发犤2003犦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犤2003犦98号)等规定,现决定由各单位组织每个党员干部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党员干部都要自觉进行纠正,自查自纠时间截止到2006年1月28日。

  三、严肃纪律要求,确保两项查纠活动取得实效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广泛动员,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认真搞好“回头看”,组织党员干部搞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两项工作取得成效。

  2、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把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非自用房地产出租和转让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如实登记上报。要督促所属党员干部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查纠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等问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各级“一把手”要主动负责,抓好落实,及时查纠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或严重违纪违规现象,要加大惩处力度,确保两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对在“回头看”和自查自纠规定时限内主动纠正存在问题的,不予追究纪律责任。凡在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出租、转让清理工作中仍存在瞒报及擅自出租、转让行为的,一经查实,其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党员干部,不能按期自查自纠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同时,追究相关建设、销售和管理单位及领导的责任。凡是机关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中不属于销售对象,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与农民拆迁安置房的,或以不属于销售对象的名义购买的,均应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处理。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犤2005犦7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犤2005犦150号)的规定,今后若再发生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非自用房以及区、镇违规销售和党员干部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农民拆迁安置房的,一律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区、镇两级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免职,并按党纪、政纪从重查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监察局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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