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地方保护减缓淮河太湖治污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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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1:04 经济参考报 | |||||||||
“泡沫翻滚”的淮河 本报讯 (记者 李佳鹏)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发布了“淮河太湖水污染防治问计于百姓活动”公众意见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公众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总体评价持肯定态度,但同时认为地方保护减缓了治污工作的进程,由于水污染防治监管力量不足,水污染事件增加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 调查结果显示,虽然部分企业参与了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调查结果显示,公众认为工业点源污染是造成淮河、太湖流域水环境污染的首要因素,民意赞同比例高达71.5%;而农村面源污染、污水处理设备不足是第二、三位的因素,比例分别为58.6%和43.8%。近80%的公众认为水环境污染对当地造成的主要影响是损害居民身体健康。此外,农业经济发展受到限制、水环境纠纷和矛盾增多也是水环境污染造成的不良后果。这两者的比例也高达50.3%和44.5%。 对于淮河、太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政策,64.7%的公众表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4.9%的公众了解《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同时,40%左右的公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十五”规划项目,公众基本上了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业结构调整、流域综合治理、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等项目,但80%以上的调查对象不了解“沿淮四省治污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从调查结果看,公众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成效总体持肯定态度。水污染防治工程的成效主要体现在:重大污染事件减少、水质明显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环境纠纷和矛盾减少、群众上访污染事件减少。近57%的公众认为开展污染防治工作以来,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生活、生产用水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淮河流域的水污染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 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控的立法、执法体系已经建立,初步形成了水污染防治的有效监控机制。随着淮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公众的环保监管行为和意识逐步增强。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等措施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起到了制约作用。 对于如何改进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淮河、太湖还清”目标,公众认为,尚需加强几方面的工作。其中,6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严控污染源、62.7%的人认为应改进治污工程、57.8%的人认为应发展环保型产业。此外,还有54.3%的人表示应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众访谈调查和专家咨询结果也显示,今后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加强资金投入、管理体制建设、法制建设和环保宣传等方面的活动,促进治污工作的持续、稳定、高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