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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政策有重大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3:44 江南都市报

  ●有关部门昨公布新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出台文件对全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 作出重大调整。新政策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审
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文/记者吴刚

  【对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优惠证”】

  新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 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 业优惠证》。

  【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4种税】

  新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牗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省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2005年底前 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提供小额贷款】

  新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 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条件的,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 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

  【在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可减免相关费用】

  新政策: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 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企业安置再就业人员减免4种税】

  新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牗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 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 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参保的再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新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的缴费基 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 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

  【对低收入农家子女实施定向培养】

  新政策: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面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的子女,每年定向招收50 00名,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对“困难对象”提供政府扶持】

  新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 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 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对象”),提供以下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保及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经费补贴】

  新政策: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 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国有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免征所得税】

  新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失业人员创业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新政策: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 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 ,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和合伙就业的,凭有效证明,可一次 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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