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上“户口”要先打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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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4:28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延军)《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
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