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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官员——— 王小石一审获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1:3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今年44岁的王小石,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等部门工作,2000年10月被调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参与创业板块的筹备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证监会机关工作。与王小石同案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在福建临时设立的办事处工作,负责福建市场工作。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

  对于王小石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大量证据证实,对于凤竹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正是由于王小石不能通过其职务便利直接办到,才受凤竹公司请托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王小石及请托人均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对于凤竹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这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所以,法院认为,王小石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李京华)

中国证监会官员———

  林碧(左一)、王小石(左二)在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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