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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情形 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1:3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个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4种情形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这4种情形是: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
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司法解释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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