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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古街 20拆迁户状告市房管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2:04 海峡都市报

  

榕城古街20拆迁户状告市房管局(图)

  榕城古街

  N本报记者郑建彬/方传柳文/图

  本报讯昨日上午,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行政庭。榕城古街20户拆迁户认为市房管局的拆迁补偿不合法,起诉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一案,在此开庭一审。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缘起

  古街10店铺将被拆

  今年7月1日,福州市房管局发布了一个拆迁公告,决定在明年1月1日前,对福州市五一南路和瀛洲路交叉口东南角(俗称“榕城古街”)房杂地共8.26亩实施拆迁,建设项目为“台江广场”。

  根据该公告,榕城古街靠台江步行街方向的10间店铺及一些居民的住房都将被拆迁。要拆迁的店主不满的是,根据公告,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异地产权调换两种,可实际操作时,却只允许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店主说,一间20平方米的店铺,所得的货币补偿,只能买到旁边已建好的“金鼎瑞市大厦”几平方米的店面。

  记者了解到,由于榕城古街的客流量非常大,即使拿来出租,一间20平方米的店铺,每个月的租金也要数千元。所以很多店主不愿意搬,而想在原地置换店铺。

  今年9月,10间店铺的业主一纸诉状将福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几天后,10名被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也以同样的诉求联名起诉。随后,法院追加了拆迁人福州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昨日,两个案件合并公开审理。

  庭审焦点

  房管局逾期举证

  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福州市房管局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10日后,才向法庭提供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且未向法庭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举证10日期限的规定,应认为被告颁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没相应的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根据庭审调查,被告市房管局于10月1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11月16日送交证据和文件。对于延期举证原因,被告答称,经办人出差,提不出档案,但未向法庭书面申请延期举证。

  拆迁只能货币补偿?

  原告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无论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原告说,根据这些规定,他们曾要求市房管局下属的拆迁办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但被拒绝。

  记者见到,房管局颁布的拆迁公告规定,拆迁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一次性异地产权调换。但由拆迁人福州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天顺拆迁工程处在今年6月20日张贴的《台江广场拆迁安置宣传提纲》中,写明对营业性用房的安置方式,只有货币补偿。对此,被告福州市房管局辩称,房管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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