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单据将被认定信用证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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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2:05 新京报 | |||||||||
最高法出台审理信用证纠纷司法解释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最高人民法院8日公布《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其中,明确对受益人伪造单据等4种情形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对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处理,各国司法实践多援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而该国际惯例未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4种情形应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